一、入院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到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救治为职工垫付医疗费;伤情严重可就近在其它公立医院急救,但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办理《特殊医疗审批单》伤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工伤协议医院;伤情稳定但未及时转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规定
1、工伤医疗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大目录)执行。《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2000年版《山东省医疗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主管医师应严格因伤施治。优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及国产治疗材料;手术材料及残疾辅助器具,采用国产内普及型;超标准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凡实施与工伤无直接关系或治疗非工伤范围疾病或伤者自行要求的用药及辅助检查,主管医师应在病历中作特别注明,与工伤用药分开处方,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责任人承担。
4、主管医师如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疗,应提前告知伤者及其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特殊医疗审批单》,医师详细写明实施特殊医疗的理由、方案及预期效果。报经办帅审批,未行提前审批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医疗范围包括:凡《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项目;超过300元以上的高、新、尖仪器检查项目;疗程在 10天以上的工伤辅助治疗项目。
6、门诊用药使用双联处方,门诊带药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十日量。
三、住院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费用标准报销。工伤职工住保健病房、高干病房和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及陪人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出院
出院时,院方应协助工伤职工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并提供详细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五、罚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以及工伤医院协议参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